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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执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7-02-08来源:长沙市商务行政执法支队

  

----—商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篇

 

  1.商务行政执法是什么?

  商务行政执法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

  2.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与宣教相结合,坚持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逐步实现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坚持权责统一,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形成执法合力。

  3.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3-5年时间,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通过强化商务行政执法,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4.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一系列文件都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5.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行政执法职能。

  (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统计及数据报送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形成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为执法提供支撑。

  (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密切与公安、工商、质检、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关系,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6.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20099月,商务部印发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了46项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工作拓展等九个方面,为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7.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是什么?

  推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举报投诉联系点,形成以省级、地级以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8. 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要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做好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指导处理工作。

  (二)指导地级以上城市12312中心处理跨地区的举报投诉。

  (三)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区)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并将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向社会提供商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维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运行。

  (五)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六)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12312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9.市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接收社会公众对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采集、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

  (四)统计、上报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

  10.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哪些范围的举报投诉?

  主要接收成品油、典当拍卖、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接收的其他举报投诉。

  11.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地域范围如何确定?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对于区域以外的举报投诉,可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对于已接收的本区域外举报投诉,可以转交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于被举报投诉的行为涉及多个区域的,可向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

  12.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处理举报投诉件的程序有哪些?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后进行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对举报投诉进行筛选甄别,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转交相应的商务执法机构或移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

  对于不符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条件和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3.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商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是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汇集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14.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有哪些功能?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包括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业务处理系统、语音呼叫监管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四个子系统,是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重要技术支撑。系统安装后,可以搭建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渠道,实现举报投诉业务的网上流转,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进行远程指导,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连接的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15.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方式有哪些?

  (一)电话方式,可以拨打相应地区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二)网络方式,可以登录(www.12312.gov.cn/12312.shtml),或者登录中国市场秩序网(http//www.12312.gov.cn)主站选择相应的地方子站,以在线方式举报投诉。

  (三)短信投诉,通过手机发送投诉短信至12312进行举报投诉。

  16.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建立哪些机制?

  (一)举报投诉信息分流机制。确保12312中心接收举报投诉、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商务执法机构处理。

  (二)协作办理机制。加强商务部门相关处(科)室、商务执法机构及12312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帮助12312中心解答有关咨询,及时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反馈执法数据。

  (三)区域间及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保障跨区域、跨部门举报投诉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办理。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篇

 

  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商务主管部门的哪些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其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具体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统一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承担。

  内设机构应当在所属商务主管部门法定权限内,并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在什么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三)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事先批准。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事后 及时补办手续。

  4.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

  (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

  5. 在哪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

  (三)防止证据损毁;

  (四)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

  (五)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由谁批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7.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如何保管和处理?

对查封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对扣押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拍卖或者以市价变卖,依法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

8.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的时限是多少?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30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9.符合哪些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10.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多少时限内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一般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5日内决定立案。

11.哪些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移交?

(一)受理的案件不属本行政区域的;

(二)受理的案件超出市商务局职权范围的;

(三)受理的案件涉嫌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的。

12.需要移交的案件应在多少时限移交?

需要移交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一般应在调查清楚后3日内予以审批移交,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7日内审批移交。

    13.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案件,处理时限是多少?

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天,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14.在哪些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15.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应如何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16.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案件,符合哪些处罚条件的,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给予哪些行政处罚时,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18.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几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

  3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9.商务主管部门听证员应由谁担任?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20.在哪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1.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何种收据?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2.执法人员有哪些行为,可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23.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执法人员,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进行哪些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国内贸易篇

 

  特许经营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1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51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经201111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2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6.特许人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期限?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特许人;

  (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已经被公告备案;

  (四)应该在备案时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

  (五)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

  (六)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

  (七)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

  9.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的投诉,在实践中还有那些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投诉?

  (一)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四)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涉嫌欺诈的;

  (五)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

  10.上述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由哪些职能部门受理?

  (一)、(二)项属于工商部门受理;(三)项属于质检部门受理;(四)、(五)项属于公安部门受理。

  11.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

  (一)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

  (二)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

  (三)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12.商业特许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1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是多长时间?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使用此规定。

  14.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5.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或误导,应如何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7.特许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合同文本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1.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题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3.集团发卡企业是指什么?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品牌发卡企业是指什么?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5.售卡企业各指什么?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6.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0日。

  7. 发卡企业应按照哪些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哪些信息?

  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9.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作何要求?

  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11.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几年以上?

  5年。

  12.哪些情况下购卡应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13.单张记名卡和单张不记名卡限额分别为多少?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14.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在有效期上分别有什么规定?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15.对于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用途有什么规定?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16.对于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有什么规定?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17. 哪些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分别有什么规定?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18.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哪个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

  19. 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的,应如何处罚?

  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如何处罚?

  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7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12日公布,自1015日起施行。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通过哪些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法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在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来承担?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6.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应报请哪个部门?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促销商品是否应当纳税?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8.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9.《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7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1115日起施行。

  1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和供应商是指哪些企业?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11.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2.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1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哪些监管部门?

  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五个部门。

  1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有哪些规定?

  (一)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尚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拖延执法货款。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帐。

  15.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6.如果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1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动态监测,是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拍卖业管理

  1.拍卖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1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4828日修正。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1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11日起施行。

  2.拍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哪个部门是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4.商务部对拍卖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业管理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二)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三)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6.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7.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变更,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9.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0.拍卖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1.拍卖师资格由哪个单位进行考核?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12.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什么是拍卖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14.什么是拍卖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15.什么是拍卖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6.如果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应收取多少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17.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9.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0.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典当业管理

  1.典当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典当管理办法》,200529日公布,自200541日起施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125 公布并施行。

  2.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3.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典当行业监管中各有什么职责?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7.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时,应把握哪些监管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8.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开始典当经营活动?

  不可以。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以及违反有关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当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开展禁止经营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机构派驻业务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罚?

  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在20016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616日公布施行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分别是什么?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3.报废汽车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哪些部门来承担?具体分工是怎样的?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7.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申领?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8.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9.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怎样的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11.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有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2.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14.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6.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9.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应作何处罚?

  应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手车管理

  1.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829日颁布,自2005101日起实施。

  2.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履行哪些程序?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办法》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关于二手车备案,有什么具体规定?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原油市场管理

  1.原油市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124日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原油经营企业的管理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原油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谁是许可部门?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原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原油经营企业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6.注销原油经营资格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原油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7.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8.撤销原油经营资格有哪些程序?

  对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9.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1.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须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1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4.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15.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原油市场主管处室)。

  16.外商投资企业原油经营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7.在哪里可以查询原油经营企业有关信息?

  可以在商务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网址:http//oilsyggs.mofcom.gov.cn)。

  

    成品油市场管理

  1.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1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的审批或管理如何分工?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谁是许可部门?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谁是许可部门?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

  8.外商投资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

  10.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4.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时间?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6.成品油年检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17.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严令禁止哪些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如有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9.什么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直销行业管理

  1. 什么是直销?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2. 直销企业依法可以取得哪些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3.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4. 申请人如何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5.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哪些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洗染业管理

  1.《洗染业管理办法》中洗染业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2.商务部门在洗染业管理中承担什么职责?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洗染行业消费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工商部门在洗染业管理中承担什么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环保部门在洗染业管理中承担什么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5.经营者如何报备?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美容美发业管理

  1. 美容美发业的监督管理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向谁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依据、管理职责是什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69日颁布,20128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家电维修禁止性经营行为有哪些?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同时,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不得使用和销售质量、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3.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

  1. 家庭服务业管理依据、管理职责是什么?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128日颁布,20132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2.家庭服务业的范围是什么?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家庭服务业禁止性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违反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止性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

    1.什么是商品现货市场?

    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2.什么是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在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中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4.在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的职责是什么?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6.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哪些?

    1)实物商品;

    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8.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1)协议交易;

    2)单向竞价交易;

    3)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9.什么是协议交易?

    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10.什么是单向竞价交易?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11.商品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哪个部门认定?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

    12.如何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行为?   

    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13.什么是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14.什么是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15.什么是电子撮合?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16.什么是匿名交易?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17.什么是做市商机制?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18.市场经营者违反哪些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市场经营者没有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没有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2)没有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3)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4)没有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5)没有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

    6)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没有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没有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7)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8)没有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1.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何谓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2.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哪些?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什么期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5.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6.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公安机关履行什么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9、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10. 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具有哪些职责?

   1)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3)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1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可能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何时开始生效?

     200751日起施行。

 

  反垄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何时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81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日起施行。

  2.《反垄断法》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7.哪些垄断协议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哪些垄断协议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9.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0.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

  需要。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2.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3.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应如何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1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5.经营者实施集中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不予配合的,应如何处罚?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篇

  

    对外劳务合作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1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7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26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制订目的是什么?

    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4.什么是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5.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6.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8.对不符合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9.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如何处理?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于20085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9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4.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7.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贸易篇

 

  1.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512日通过,自199471日起施行。

  2.货物、技术的出口或者进口,必须经过哪个部门许可?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3.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应向哪个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货物、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6.国家禁止那些货物和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7.进出口货物配额是如何分配的?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实行哪种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9.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0.如何确定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11.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12.违规进出口有关技术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技术进出口

  1.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0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3.技术进口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4.技术进口申请的批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6.技术进口合同何时生效?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7.自由进口技术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需提交: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8.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9.技术出口申请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哪些文件?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11.技术出口许可审查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12.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哪些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1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办理需多长时间?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14.违规进出口技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5.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7.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反倾销

  1.反倾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1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2004331日修订。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3.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4.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5.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6.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些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7.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8.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审查时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有哪些程序?

  (一)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10.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什么情形下,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程序?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3.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长时间?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5.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6.倾销进口产品的退税申请要经过哪些程序?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17.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是否还要进行复审?

  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19.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倾销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反补贴

  1.反补贴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1126日国务院颁布,2004331日修改,自200461日施行。

  2.哪些情形下需要采取反补贴措施?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3.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4.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5.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6.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7.反补贴调查的审查期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8.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没收到书面申请时进行立案调查?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10.反补贴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反补贴调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1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1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为多长?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14.对违反承诺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15.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6.征收反补贴税分别由哪个部门提出建议、公告和执行?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7.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什么时候需对继续进行复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19.对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补贴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外商投资篇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有基本建设内容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外,其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三阶段审批可合并为一次审批。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一)中方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外资审批机构审批;

  (三)获得批准后到市代码办办理企业代码;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担风险及分享利润(亏损);

  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无专项规定的按《公司法》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能否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7.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哪些?

  (一)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9.投资性公司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投资性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